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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2016年8月,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宛医专组通[2016]11号),为我校的党费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2017年4月,中组部下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我校予以了转发执行。现为进一步严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解决我校在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就有关事项重申或强调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1、经与校人事处、计财处协商,学校确保每年的元月份为“工资相对稳定的月份”(如有个别特殊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初要以每个党员该月的工资数核定党费缴纳基数,核算党员当年交纳党费月标准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2、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每位党员须按照当年党费月标准数额,以每月为时间要求,及时足额向所在基层党组织交纳党费(根据自愿可以多交,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规定办理。如果该党员明确多交部分不是当月党费,而是提前预交当年此后一个月或几个月的党费,该党组织在记账时应以月为单位体现,即把该数额平均在每个月的账面上)。

3、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每月最迟20日之前到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党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了更加方便基层党组织落实党费收缴工作,学校将指定的专用开户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北京路支行,账户名称为:中共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组织部,账号为:254665527894 。2019年4月8日开始启动使用。

4、在职教职工党员每年交纳党费的月标准基数为:元月份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福利补贴”相加后,再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后最终所得数字。执行的比例为:党费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最终月标准数额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百分比所得数字。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6、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规范使用党费

1、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范围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对于不属于党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手续不完备的费用,不予支用。

2、党费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党内先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3、在遵循党费使用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组织开展党员主题党日活动和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所产生相关费用。(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严格党费管理

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党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和审批,并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报账工作,党费收缴和支出情况必须以月为单位专人转账记载、下账。党费支出必须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乱用、滥用、借用和贪污党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校党委组织部定期通报全校各基层党组织收缴管理党费情况,并将其纳入年终集体和个人评先表彰考核体系,启动问责机制,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