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章程,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医系“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遵守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由中医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中医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中医系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中医系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与举措、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
(5)中医系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中医系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中医系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8)中医系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奖励方案的审定;
(9)教师引进、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员职级晋升等人事管理政策方面的重要事项;
(10)中医系学生工作重要事项的审定;
(11)需要由中医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12)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13)涉及本系的校园重大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中医系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中医系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
(3)人才引进、调出、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中医系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中医系名义承担的国家、省部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中医系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中医系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4)5 万元及以下基建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 0.5 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中医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主任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中医系领导班子成员。中医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系干部、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中医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要完善“三项机制”,包括决策事项清单调整完善机制、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机制、党组织成员参与重大决策的责任机制。
第八条中医系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 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中医系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系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中医系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之前,中医系党政办、相关部门、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包括议题的名称、决策的依据、基础数据的提供、决策的建议方案及备选方案,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应对策略等,并与中医系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意见。对于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者会议暂时无法决策的议题,争议比较大的议题、分歧意见大的议题应该暂缓做出决议,待条件具备时再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中医系党总支书记、主任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中医系党政办主任负责并保管。会议记录的查阅仅限与会成员及上级组织指定的人员,其他人员申请查阅须经中医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 参与“三重一大”会议的成员有责任对会议的决策过程予以保密,任何个人不得泄露保密规定中规定的不得外泄的内容。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中医系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 “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查督办制度。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中医系相关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由中医系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中医系党总支书记、主任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的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中医系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中医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学校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中医系党总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中医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医系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系党总支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