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调整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提前交卷后仍在考场内逗留且不听劝阻的;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班级、学号、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 ;
2.在考试中发现利用考试用具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行为的;
3.在桌面、墙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4.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加分或者更改成绩的;
5.其它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事先准备的携带或者夹带的文字材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3.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纸条或者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和物品的;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的;
7.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9.其它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
(三)其它:
1.以各种非法手段窃取考试内容或者盗窃试卷者,或者对坚持原则的监考教师、评卷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有无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学生在补考中违纪或者作弊,按考试作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