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征缴工作的通知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及时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2011年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续保工作于5月中旬开始进行,6月底结束,新生参保缴费工作9月底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大中小学、技校、职业中专、幼儿园阶段的学生,每人每年缴纳参保费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每人每年缴纳参保费10元。新参保学生需另交医保IC卡工本费7元,照相费5元。
续保征缴工作定于2010年5月中旬开始,于6月底各学校放假前截止,征缴对象为在校已参保的学生,征缴工作由各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填写由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样式的《南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续保学生登记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要求填写正确的医疗保险卡号。毕业后未就业、学籍档案仍在高校的大学毕业生,按政策可在原高校续保。
新参保征缴工作定于2010年9月1日开始,于9月30日截止。征缴对象是未参保的学生,征缴工作由各学校统一组织办理,认真核对基本信息后,正确填写电子版及纸质版《南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学生登记表》。学生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了不影响新参保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今年的新参保征缴工作需在1个月之内完成。
新参保学生中有往年在南阳市辖区内(邓州市除外)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需交纳2011年20元保费即可,不再缴纳照相及制卡费,请各学校填写表格时按续保学生登记,学校统一组织收费、登记。核对工作结束后,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携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前往学校收款,对学校开具统一收款凭据。
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信息录入后,通知学校及指定照相馆,并将照片核对表等资料传至学校,由学校安排时间,照相馆到校照相。人、相核对工作由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承担,IC卡制好后送交学校发放。
参保居民(学生)每年缴费后,可持医保卡在全市43家定点医院就医,享受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参保学生可持医保卡在全市43家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可按比例累计报销3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四所大专院校的参保学生只能在本校医院(校医务室)或者学校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的,可选择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高校从包干费用中支付。
参保学生患四种门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经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鉴定审批后,可持《门诊规定病种就医卡》在门诊规定病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就诊。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学生,不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参保学生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络结算。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报销部分由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对医院结算。
参保学生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需住院的,先办理普通住院手续,住院后,需由医院医保办填写参保人员意外疾病申请表、所在学校开具详细受伤经过证明,申请表及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属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加盖校学生处和所在系的公章,其它学校的学生,加盖学校公章。申请表经医院审批后,由所在医院医保办的工作人员连同学校证明报送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审批。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费用,经审批后即可进行网络结算。
因条件和技术所限,参保学生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无法确诊或不能治疗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市中心医院、市医专一附院、市一院医保办提供《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报送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就医。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报销。未经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用,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不予报销;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的,可选择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三日内需电话告知高校和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备案,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报销。无备案的医保费用,不予报销。备案电话:0377-63187901。
参保学生丢卡、新参保未发卡的学生,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手工报销。住院三日内由所住医院医保办电话告知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备案,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出院后到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居民医疗管理科进行手工报销。手工报销需提供:1、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2、入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红章);3、费用明细总清单(加盖医院红章);4、出院结算单(原始发票);5、做手术的病人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正反2份(如有银行账号的,可提供户主、账号和开户行信息,所报销的费用直接存至银行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