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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秋期中医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始进行

 中医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方法所指学生是指中医系按照国家政策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2、本方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具体资助档次和标准由中医系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进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中医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辅导员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中医系中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中医系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中医系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布。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中医系认定工作组、中医系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中医系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系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中医系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中医系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候,中医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中医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中医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中医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得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六、后续管理

1、中医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中医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中医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中医系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中医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为了切实做好中医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以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困生(平均月生活费120元以下)

(一)、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由经济承担人所在相关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三)、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具有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开据证明)。

(四)、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者;

(五)、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月生活费150元以下):

(一)、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者;

(二)、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者,(此类学生应根据其实际家庭收入和他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待父母再就业,生活得到改善之后,取消其相应的资助)。

(三)、家庭处于贫困落后地区,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者;

(四)、家庭因多子女在学、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者,(此类学生需提交家中各成员的详细生活资料,如:父母的各项收入,家中平时日常消费经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学费和在学年龄等,并由所属乡村或街道单位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三、特困生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报,提供特困生证明(由生源所在地乡镇证明);

(二)、院(系)调查、认定学生经济情况。